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68號原 告 陳麒鈞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原告因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7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鴻清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