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2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10號原 告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丙輝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

吳欣蓓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37號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係被告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對林宏昇、陳之心之112年度考績給予乙等之行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3年勞裁字第9號裁決決定(下稱系爭裁決決定)認定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本院卷第23-98頁),被告並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12月3日勞動關1字第1130145883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公布原告名稱,代表人姓名等(本院卷第99-100頁)。原處分乃依據系爭裁決決定之認定對原告裁處罰鍰,系爭裁決決定之合法性亦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而原告已就系爭裁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訴字第37號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審理中,此有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9頁)。本院認為在上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可節省兩造勞費及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且兩造亦均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8頁、第155頁),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余欣璇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工會法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