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言皓被 告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陳寶民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老人福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3號原 告 王言皓被 告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陳寶民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老人福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