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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34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官群程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劉正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