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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34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34號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官群程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鄭旭閎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黃漢銘訴訟代理人 黃博翔

邱映如羅心妤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㈠原告為報關業者,於民國110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以納稅義

務人黃○○(下稱黃君)名義,製作遞送如附表所示59筆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下合稱系爭報單),向被告報運進口59批快遞貨物(下合稱系爭貨物),惟經黃君於111年12月29日出具冒名報關聲明書,聲明其未購買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亦未授權他人或委任原告以其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等語。㈡被告於112年1月6日以北普竹字第1121001184號函,請原告於

文到翌日起7日內攜帶納稅義務人所簽署委任書、商業發票、據以報關的原始真實明細資料等資料,惟原告迄今未能提出前開資料。被告遂於113年8月19日以113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認定黃君未委任原告報關,原告以其名義,遞送59筆系爭報單,報運進口59批系爭貨物,有「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違章行為(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及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就各筆簡易申報單,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共計罰鍰額59萬元(下稱原處分),於113年8月20日送達與原告。

㈢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3年9月9日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113

年12月4日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駁回訴願,於113年12月6日送達與原告。原告不服,於114年2月6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所訂「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違章行

為之成立,應限於有偽造或變造委任書等相類不法行為及故意者,不包括未確認委任關係即行報關的過失行為在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業以112年度偵字第6024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原告負責人官群程係依廠商提供資料報關,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刑案)。原告雖以黃君名義辦理報關,惟不構成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

㈡原告係依廠商提供資料,於財政部關務署所建置EZway系統輸

入黃君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見該黃君已在EZway系統註冊並經實名認證完成,始繼續輸入進口貨物資訊,進行報關作業。EZway系統經實名認證程序,卻發生冒名註冊或使用等情事,實係系統實名認證程序把關不利或黃君保管帳號不慎,非原告所得掌控。EZway系統雖可查詢黃君是否有就進口貨物回覆確認,惟原告人手有限、貨量龐大,無從逐一查核各進口名義人回覆確認狀況。黃君非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者,且財政部關務署曾要求報關行勿向已註冊經實名認證完成的民眾索取身分證號碼及證件影本等語,原告無黃君資料,亦無從要求黃君提供資料,無從確認進口名義人身分真偽及授權與否,僅得依廠商提供資料,進行報關作業。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無故意或過失,被告要求原告應查證各筆報單納稅義務人身分真偽及委任狀況,實屬強人所難,欠缺期待可能性。

㈢原告遭認定構成系爭違章行為後,除遭原處分按單逐筆裁處罰鍰外,尚可能會遭裁處停業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㈣爰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抗辯略以:㈠報關業須受委任,始得辦理報關,且應根據委任人(即納稅

義務人)所提供法定報關資料,製作進口報單,方屬合法辦理報關,並應檢具及保存報關委任書等件供查。

㈡原告以黃君名義,製作遞送59筆系爭報單,報運進口59批系

爭貨物,嗣經黃君出具冒名報關書面聲明書,聲明其非貨主,亦未委任報關等語,原告卻無法補具黃君報關委任書正本供核,可徵原告未受黃君委任報關,亦未確認黃君是否授權其辦理報關,即以黃君名義遞送系爭報單,報運進口系爭貨物,自有「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應予處罰。

㈢原告於110年11月間起冒用黃君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已妨

害海關正確查核通關物流及稅政資料,應受較高程度責難,復無任何減輕裁罰特殊事由,被告於考量系爭違章行為情節後,就各筆簡易申報單,分別處罰鍰1萬元,共計罰鍰額59萬元,核屬適法允當。

㈣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報關業者,於110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以納稅義務人

黃君名義,製作遞送如附表所示59筆系爭報單,向被告報運進口59批系爭貨物。各筆申報單之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提單資料,均如附表所示(見原處分卷二附件1)。

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以111年12月20日南區國稅嘉縣

銷售字第1110245101號函檢附黃君111年12月7日談話筆錄函知被告黃君疑遭冒名報關。黃君於111年12月29日出具冒名報關聲明書,聲明其未購買報關業者所報運進口系爭貨物,亦未授權他人或委任原告使用其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見原處分卷二附件2)。

㈢被告於112年1月6日以北普竹字第1121001184號函,請原告於

文到翌日起7日內,就110年間以黃君名義報運進口快遞貨物,提供委任書、商業發票、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文件等資料至本關協查。原告逾期未能提出前開資料(見原處分卷一附件3)。

㈣被告於113年8月19日以原處分,認定黃君未委任原告報關,

原告以其名義,遞送59筆系爭報單,報運進口59批系爭貨物,有「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依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及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就各筆簡易申報單,分別處罰鍰1萬元,共計罰鍰額59萬元,於113年8月20日送達與原告(見原處分卷一附件1)。

㈤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3年9月9日提起訴願(見原處分卷一附

件2),經財政部於113年12月4日以台財法字第113139442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決定駁回訴願(見本院卷第23至32頁甲證3附件4),於113年12月6日送達與原告(見訴願卷一末頁)。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於114年2月6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見本院卷第11頁)。

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0241號

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原告負責人官群程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即系爭刑案;見原處分卷二第159至160頁、訴願卷二第171至172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以黃君名義遞送系爭報單報運進口系爭貨物,是否構成「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是否有主觀責任條件?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

⒈關稅法:⑴第6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

人。」⑵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

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⑶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

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⑷第22條第1、3項:「(第1項)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

,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第3項)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⑸第27條第1、2項:「(第1項)為加速通關,快遞貨物、郵包

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第2項)前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場所之設置條件、地點、快遞貨物之種類、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⑹行為時(107年5月9日修正公布後、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前

)第84條第1項:「報關業者違反第22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⒉財政部依關稅法第102條授權規定之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1項:「本法第17條第1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二、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三、海關受其他機關委託或協助查核之有關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之文件。」⒊財政部依關稅法第22條第3項授權所訂之行為時(107年8月21

日修正公布後、112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即管理辦法):

⑴第12條:「(第1項)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

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第2項)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並自行妥為保存。於保存期間內,海關得隨時要求其提示或查核。報關業不能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委任書內容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項)第1項委任書,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或線上辦理委任以電子訊息方式傳輸。」⑵第13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

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⑶第39條第2項:「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

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⒋財政部依關稅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行為時(108年5

月22日修正公布後、112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通關辦法):

第17條:「(第1項)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第2項)前項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第3項)第1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第4項)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⒌可知,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時,除受固定進出口

人長期委任,且經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者,得以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外,應逐件檢具報關委任書,且應保存委任書,供海關隨時查核,確認其與納稅義務人間是否存在委任關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報關業者於報關時,消極地未為確認,於事後遭調查,又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即應承擔虛報進口貨物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通關辦法於107年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後,雖明訂進口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由納稅義務人透過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等方式,在線上委任報關,惟除須納稅義務人先將行動通訊門號「綁定」其個人真實身分資料,而完成「實名認證」程序外,尚須納稅義務人於收受貨物報關委任資料推播後,以經綁定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覆確認」,而完成「報關委任」程序,始得認報關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間就該筆進口貨物已成立委任關係。倘報關業者於辦理貨物通關時,未取得報關委任書,復未查證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委任其報運進口貨物意思,即在未受納稅義務人委任報關情形下,率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報關,致生冒用他人名義申報之違章情形,即構成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所定「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之違章行為(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111年度訴字第938號、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⒍行政罰法:

⑴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⑵自前開規範內容,可知行為人就違章行為之發生,原則上僅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等主觀責任條件時,即得對其加以裁罰。然而,自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前段所定「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等用語文義,可知報關業就「冒用」進出口人名義報關違章行為之發生,應例外地限於具備「故意」主觀責任條件時,始得對其加以裁罰(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所謂「故意」,除指行為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確定或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不確定或間接故意)在內(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報關業者以他人名義報運空運或海運快遞進口貨物時,未依法逐件取得個案委任書,又未查明確認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仍甘冒發生違章結果的風險,選擇逕以他人名義辦理報運進口貨物,致生冒用他人名義報關進口的違章情形,即具有預見該違章事實的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仍得加以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㈡關於爭訟概要及兩造不爭執事項欄所示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73至178頁),並有相關證據可證(見不爭執事項欄所示卷證頁碼證據),且經本院調取原處分及訴願卷暨系爭刑案卷證資料核閱無訛,應堪認定。

㈢原告以黃君名義遞送系爭報單報運進口系爭貨物,構成「冒

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且具有故意及可責性等主觀責任條件:

⒈原告為報關業者,於110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未查證確認黃

君是否確有委任其報運進口貨物意思,即在未受黃君委任報關情形下,以黃君名義,製作傳遞如附表所示系爭報單,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致生冒用黃君名義申報之違章情形,已構成「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

⒉原告以黃君名義辦理報關時,應查證確認黃君是否確有委任

其報運進口貨物意思,卻未為之,即在未受黃君委任情形下,率以黃君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足認原告就冒用黃君名義申報的違章結果,當能預見其發生;復無相關證據,足徵原告就冒用黃君名義申報的違章結果,存有不能預見其發生情狀;則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自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

⒊至原告固主張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所訂「冒用進出口人名義

申報」違章行為之成立,應限於有偽造或變造委任書等相類不法行為及故意者,不包括未確認委任關係即行報關的過失行為在內等語。然而:⑴報關業者於辦理貨物通關時,未取得報關委任書,復未查證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委任其報運進口貨物意思,即在未受納稅義務人委任報關情形下,率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報關,致生冒用他人名義申報之違章情形,即構成「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之違章行為,已如前述。⑵報關業就「冒用」進出口人名義報關違章行為之發生,雖應限於具備「故意」主觀責任條件時,始得對其加以裁罰,惟所謂「故意」,除指行為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確定或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不確定或間接故意)在內,是倘報關業者以他人名義報運空運或海運快遞進口貨物時,未依法逐件取得個案委任書,又未查明確認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仍甘冒發生違章結果的風險,選擇逕以他人名義辦理報運進口貨物,致生冒用他人名義報關進口的違章情形,即具有預見該違章事實的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仍得加以處罰,亦如前述。⑶從而,原告以前詞主張其無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等語,顯非可採。

⒋至原告又主張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業以112年度偵字第60241號

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原告負責人官群程係依廠商提供資料報關,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不足,而作成不起訴處分等語。然而,⑴前開不起訴書係在認定官群程有無偽造文書之刑事犯罪行為,本件則在認定原告有無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行政違章行為,此二案件所認定之違法人別、客觀構成要件,均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⑵況行政訴訟本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及所持法律見解之拘束,更不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事實及所持法律見解之拘束。⑶從而,原告以前詞主張其無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等語,亦非可採。

⒌至原告雖主張其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無故意或過失,被

告要求其應查證各筆報單納稅義務人身分真偽及委任狀況,實屬強人所難,欠缺期待可能性云云。然而:⑴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時,應逐件檢具報關委任書,確認其與納稅義務人間是否存在委任關係;若係進口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雖另允許在線上進行委任報關作業,惟除須納稅義務人先完成門號「綁定」身分資料之「實名認證」程序(人別辨識)外,尚須納稅義務人於收受貨物報關委任資料推播後亦完成「回覆確認」之「報關委任」程序(報關委任),始得認報關業者與納稅義務人間就該筆進口貨物已成立委任關係(詳如前述),並允許以填載經認證的行動通訊門號,替代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報關時之個人身分識別號碼(人別辨識),及以線上回覆確認報關委任,替代紙本報關委任書面,作為委任關係之確立證明文件(報關委任)。⑵亦即,報關業以進出口人名義辦理報關(以他人名義報運進出口貨物)時,不論係採取傳統紙本或線上委任報關作業,均應確認其與該名義人間存在委任關係,僅其查證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傳統係檢具報關委任的書面,線上則係完成報關委任的回覆確認),非謂採取線上委任報關作業,即可毋庸具備委任關係或毋庸確認查證是否具備委任關係(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意旨參照)。⑶依納稅義務人回覆結果查詢資料表,顯示系爭報單狀態均為「報關行已申報,用戶未確認」(見原處分卷二第69至77頁),且原告迄今未能提出個案委託書,亦不否認其未取得個案委託書或未向黃君確認是否授權委任等節,可徵原告以黃君名義辦理報關時,雖欲採取線上委任報關作業,惟納稅義務人根本未就系爭報單點選回覆確認,而未就系爭貨物委任報關,原告亦未至前開平臺查詢系爭報單回覆確認結果,而未查證確認其與納稅義務人間就該筆進口貨物是否已成立委任關係,即率以黃君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顯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⑷原告自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即得查詢系爭報單回覆確認結果,得知納稅義務人是否委任報關而與其成立委任關係,決定是否以黃君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自難認其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存有未能預見之情狀,亦難認其就行政法上義務之遵守,欠缺期待可能性。

⒍至原告固主張EZway系統發生冒名註冊或使用情事,非其所得

掌控等語,惟不論該用戶係黃君註冊或他人冒名註冊,該用戶既未就系爭報單點選回覆確認,即未就系爭貨物委任報關,未創造任何足致原告誤認納稅義務人有就系爭貨物委任報關情狀,原告本不得以任何人名義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原告又主張其人手有限、貨量龐大,無從逐一查核各進口名義人回覆確認狀況等語,惟原告本應在能合法執行報關業務的前提下,評估其承接報關業務所獲報酬及所支成本,在能注意遵守行政法上義務的前提下,依其人力決定承接貨量,或依承接貨量決定所需人力,自不得以其人力有限或貨量龐大作為其無從注意遵守義務的理由。原告雖主張其無黃君資料,無從確認進口名義人身分真偽及授權與否等語,惟原告本應在能合法執行報關業務的前提下,評估是否承接報關業務,倘於採取線上委任報關作業過程中,因納稅義務人未就系爭報單點選回覆確認,致無法確認就該筆進口貨物是否已成立委任關係,欲改循傳統紙本委任報關作業,復因無納稅義務人資料,致無法聯絡確認委任關係或獲取授權時,仍得於考量可能衍生的違法責任後,決定是否續行報關業務,自不得以無法確認委任關係作為其無從注意遵守義務的理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938號、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以前詞主張其無故意及可責性等語,均非可採。

㈣原處分按每筆簡易申報單,各處罰鍰1萬元,未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比例原則:

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應依個案具

體事實判斷,就個案具體情節,斟酌法條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社會通念或專業倫理等因素綜合決定之。海關就進口貨物通關,係以「實名貨主」與「進口貨物種類」相結合後所呈現之「人貨資訊組合」,在歷史經驗中之違法風險值高低,建立篩選審查機制,進行違規進口貨物風險控管,故行為人每提出一筆單一簡易申報單,海關即對應形成一次審查義務,行為人每次「冒用他人名義申報」之違章行為,即會破壞海關該次審查進口貨物之正確性,各具可責性,應評價為獨立之違章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冒用黃君名義製作遞送如附表所示59筆簡易申報單,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即違反59次誠實申報義務,應評價為59個違章行為,而分別處罰之(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3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938號、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

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之違章,得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處罰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顯係考量前開違章行為之情節,較已獲委任授權僅單純未填寫保存委任書之情節為重,始將罰鍰額下限規定為1萬元而非6,000元,乃主管機關在母法範圍內,於考量其違章情節嚴重性後,為統一行使裁罰裁量權,所訂之授權命令兼裁量基準,符合母法規定及規範意旨,亦符合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範意旨及比例原則,本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平等原則,應作為被告裁罰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33號、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簡上字第83號、111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處分就每一違章行為,均處以法定最低罰鍰額1萬元,未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亦難認有悖離「個案正義」;又行為數之認定,雖涉及規範評價及法律涵攝問題,惟非裁量事項,倘評價認定為數行為,即應分別處罰,且無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問題,原處分就59個違章行為,分別處罰鍰1萬元,致共計處罰鍰額59萬元,難認有何違反法令或法律原則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13號、109年度判字第2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被告在關稅法第84條第1項所定罰鍰額區間內,於考量違章行

為態樣及情節後,就如附表所示59筆簡易申報單所表彰59個違章行為,分別處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所定最低罰鍰額1萬元,共計罰鍰額59萬元,難認有何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責罰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情事。從而,原告以前詞主張原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語,顯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辦理報關時,有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之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原處分依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及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就各筆簡易申報單,分別處罰鍰1萬元,共計罰鍰額59萬元,核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郭 嘉法 官 葉峻石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2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宏達附表:

報關行 納稅義務人(收貨人) 報關日期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罰鍰金額(新臺幣) 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0017 000-00000000 0M2U0017 10,000 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003 000-00000000 0M2E0003 10,000 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604 000-00000000 0M2U9604 10,000 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76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10,000 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924 000-00000000 0M2U9924 10,000 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5028 000-00000000 0M2E5028 10,000 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0297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431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10,000 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498 000-00000000 0000000000 10,000 10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022 000-00000000 0M2E0022 10,000 1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098 000-00000000 JQ000233 10,000 1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223 000-00000000 0M2U9223 10,000 1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0298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1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014 000-00000000 00000000 10,000 1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032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1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132 000-00000000 0M2E0132 10,000 1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137 000-00000000 0M2E0137 10,000 1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9007 000-00000000 0M2U9007 10,000 1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076 000-00000000 0M2E0076 10,000 20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242 000-00000000 0M2E0242 10,000 2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0947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2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0948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2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696 000-00000000 0000000000 10,000 2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699 000-00000000 JQ000099 10,000 2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771 000-00000000 0M2U8771 10,000 2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776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2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776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2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794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2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797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30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929 000-00000000 0M2U8929 10,000 3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587 000-00000000 0000000000 10,000 3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590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3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563 000-00000000 0M2U8563 10,000 3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8598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3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5171 000-00000000 0M2E5171 10,000 3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E0552 000-00000000 0M2E0552 10,000 3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U7979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10,000 3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7H199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0,000 3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8H025 000-00000000 GH16979 10,000 40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272 000-00000000 GH15927 10,000 4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296 000-00000000 GH16995 10,000 4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233 000-00000000 GH17114 10,000 4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6H018 000-00000000 Z000000000 10,000 4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8H029 000-00000000 GH16759 10,000 4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204 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10,000 4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260 000-00000000 GH16688 10,000 4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6H009 000-00000000 DS00000000 10,000 4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8H016 000-00000000 GH16819 10,000 4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6H039 000-00000000 DS00000000 10,000 50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162 000-00000000 GH16934 10,000 51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126 000-00000000 GH17025 10,000 52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6H049 000-00000000 DS00000000 10,000 53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578 000-00000000 GH18127 10,000 54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6H067 000-00000000 DS00000000 10,000 55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501 000-00000000 GH17839 10,000 56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108 000-00000000 GH16618 10,000 57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082 000-00000000 GH17898 10,000 58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064 000-00000000 GH17938 10,000 59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黃○○ 0000000 CX 100M29H042 000-00000000 GH17553 10,000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