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5號原 告 啟旭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温啓榮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洪云柔律師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339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