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76號原 告 汪李惠珍即新北市私立兆元幼兒園上列原告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補正被告名稱,亦未陳報原告幼兒園組織種類或提出相關登記資料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1至41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