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399號原 告 林文隆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郭嘉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