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6號原 告 盛灃塑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嚴淑珍訴訟代理人 鄭育庭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當庭陳明其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中聲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中,包含被告113年2月23日勞局納字第11301816442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公布違規事由。是本件即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