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58號原 告 楊凱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上列原告因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農訴字第113072099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