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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地訴字第 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地訴字第71號原 告 谷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裕得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孫國成律師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衛部法字第11300244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