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巡簡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甘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114年度巡簡更二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上訴人就前判決提起上訴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50元,上訴人尚應繳納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