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巡交字第26號原 告 游宏康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黃鈴婷訴訟代理人 黃湘妤
蕭敏慧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13年8月27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l13年9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Q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14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l13年8月25日5時38分許,於宜蘭縣○○鄉○○路○段00號,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並填製第Q00000000號、第Q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原告不服舉發,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下合稱被告),均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由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113年8月27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已繳納),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一);另由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以l13年9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Q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下稱原處分二,與原處分一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原告僅是因疲累欲在車内休憩,方將系爭車輛引擎啟動並吹
冷氣睡覺,原告客觀上雖有發動系爭車輛之情形,然顯然並無移動系爭車輛之主觀意思亦無駕駛之行為,舉發機關員警以妨害自由之手段攔查並製單之行為,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要件,舉發機關員警據此要求原告應配合酒測並非合法攔査,被告據此對原告分別開立原處分,顯然無理由。
㈡攔查過程中,並未見舉發機關員警有依前述規定詢問受測者
即原告何時飲酒並告知檢測之完整流程,過程中舉發機關員警僅不斷跳針的對原告表示「你是不是拒測?」,故本件攔查之行為並不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所列之酒測流程,原處分據此對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定課以裁罰及查扣系爭車輛牌照24個月,均失所憑藉,而有違法情形等語。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舉發員警見系爭車輛引擎未熄火大燈開啟違規停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經敲打車窗多次駕駛人均無反應,員警遂依規定開啟車門詢問駕駛人身體狀況。警方對該車駕駛盤查,同時發現渠有濃厚酒味,隨後要求其配合進行酒測,惟游員拒不配合並意圖規避警方稽查,員警向游員宣讀拒絕酒測相關罰則後,原告仍拒絕配合酒測,遂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9項對其製單及扣車。且原告因停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規行為,經員警依規定實施交通稽查,經員警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合理懷疑原告有酒後駕車行為,在適當緊接時間地點,對原告進行盤查及進行酒測,具有正當之事實基礎,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等語。
㈡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依舉發機關函附申訴案回覆表,員警因見一名女子從未熄火違停於紅線上之系爭車輛副駕駛座步伐不穩獨自前往協天廟廣場,因擔心該女子安危故前往敲擊系爭車輛駕駛座車窗,見經多次敲打車窗後,原告仍呈現昏睡狀態,擔心原告有生命安全之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並開啟車門將原告搖醒,於對話過程中聞到原告有濃厚酒氣,遂請其配合警方實施酒精檢測,惟原告態度消極不配合實施酒測,故向原告宣讀酒駕拒測相關權利,後續游男仍消極不配合,故警方依法開立拒測單據。且舉發員警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惟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舉發機關所為舉發程序應無違誤等語。
㈢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
3.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㈡事實概要所載,有採證光碟錄影譯文(本院卷第59-81頁)、
舉發機關函文及所附礁溪派出所舉發違反處罰條例事件申訴案回覆表、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311-318頁)、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資料(見本院卷第105頁、第320-321頁)、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1-113頁、第417-419頁)、陳述書(見本院卷第115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129、421頁)、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479頁)、舉發機關交通申訴照片紀錄表、系爭車輛推測路徑圖(見本院卷第471-483頁)及採證光碟等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㈢本院勘驗採證光碟錄影譯文,勘驗結果略以(見本院卷第501-506頁勘驗筆錄):
1.勘驗標的:2024_0825_050145_001.MOV,影片開始時間2024/08/25 05:01:44《影片時間05:01:44至05:06:45》勘驗內容:(以下稱勘驗內容1)員警:大哥、大哥(系爭車輛停放在設置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標
線位置,系爭車輛車燈有亮起,員警打開車門)員警:大哥、大哥(原告坐於駕駛座,車輛之儀表板顯示為發動
狀態,原告閉眼無反應)員警:大哥(原警拍肩原告醒來)原告:嗯?員警:你有喝酒醉嗎?原告:蛤?員警:你有沒有喝酒?原告:我就是喝酒才不敢開車啊員警:可是你已經開到這邊了餒。
原告:我剛剛沒有開。
員警:你發動中喔。
原告:我剛剛沒有開。
員警:你發動中。
原告:我是在這邊喝的。
員警:你先下來好不好,先下來。
原告:可是我沒有開啊。
員警:沒關係你先下來。你車子是發動的啦。來,你先下來。先生?你先下來啦,來。
原告:我沒有開。
員警:來,你先下來。
原告:好不好員警:你先下來啦,你車子發動中,啊你又有酒味,對不對。
原告:我知道所以我沒有開,我就停在這邊。
員警:沒有啊,你開你發動就是了啊。
員警:啊你車子、發動、對阿、抱歉了,你先下來。
原告:不是啦,一定要這樣子嗎 ?員警:本來就是這樣子。
員警:你先下來啦。
原告:我就沒開。
員警:沒有啊,這個不是開不開,這個就是了啊。
員警:你已經發動中了,比如說熄火車還有辦法講。
員警:對啊。
原告:問題是…問題是我坐在這邊,我又不是我…員警:你汽車已經發動中了。
員警:對啊這就表示,我們等下可以調監視器啊。
員警:對啊、好不好,你先下來,你先下來啦。
原告:阿SIR,不要這樣子啦。
員警:沒啦你…。
原告:你別這樣啦,真的、我真的…員警:我們看到沒辦法啦。
原告:啊我朋友跑去哪裡了。
員警:對阿,我就看他。
原告:啊他人呢?員警:在那邊拜拜啦。來啦,你先下來。
原告:別這樣啦。我真的就沒開,不要這樣啦。
員警:這沒有辦法,因為你發動中啦,跟你講…原告:不是我發動的,我坐在這邊,不是我發動的。
員警:那我們可以調監視器啊,你先下…原告:調監視器也不能證明我剛剛有喝酒。
員警:沒關係,那我們就法院講。
原告:不要這樣子吧,沒有這麼硬吧。
員警:不好意思,規定就是這樣啦。
原告:不是,沒有這麼硬吧。
員警:規定就是這樣。發動中…員警:對啊員警:我們給你水漱口啊。
原告:不是吧,你這樣也太扯了吧。
員警:甚麼太扯,是你太扯還是我們太扯。
員警:等一下等一下,我講就好。
原告:長官、長官、沒有這麼…員警:沒有,跟你講你法條、你新聞自己去看,發動中本來就是視同有駕駛行為。
原告:問題就不是我發動的。我只是坐在車上面而已啊。
員警:可是你坐在駕駛座啊,沒辦法。來,我權利跟你講齁,拒
測,18萬,啊我會給你水漱口,還是你要吹測?原告:一定要這麼硬嗎?員警:啊不然就要測看看,沒辦法。
原告:啊我在上面坐著休息,不行嗎?員警:發動中就沒辦法啦,發動視同…原告:我是因為很熱。
員警:對,啊發動等同駕駛行為啊,啊如果你覺得不…後續如果
怎樣我們…原告:沒有長官,長官,我坐在上面休息一下,可以嗎。
員警:我已經跟你講了,你先下來,好不好。
原告:可以不要這麼硬嗎 ?員警:沒辦法,來你先下來啦,那…叫支援了喔。
原告:唉不要這樣子啦,不要這樣子啦。
員警:你要不要配合?你先講。
原告:不要這麼難看,真的啦。
員警:我也沒有要難看。你配合我、我也好好講,是你不配合我。
原告:我發動中,問題是我又沒有開,我坐在上面休息欸。
員警:我們…我們可以調監視器嘛,看你剛剛是在…從哪邊開過來的嘛。
員警:發動中我跟你講已經視同駕駛行為了,好不好。
原告:不是,你調監視器剛剛我開過來不能證明剛剛有酒駕的行為啊。
員警:啊…我們現在就是聞到酒味了啊員警:來,現在就是我已經一系列我們剛才、剛才我剛才…拍你
車窗齁,啊你汽車是發動中,啊你這個可以自己跟法官講。
原告:啊誰開我車門的?員警:我。
原告:你為什麼開我車門?員警:因為你叫…叫不停、又違停。
原告:不是,你為什麼開我車門?員警:我叫你叫不起來啊原告:你為什麼可以開我車門。
員警:我叫你叫不起來原告:你為什麼可以開我車門。
員警:你的女生…駕駛坐到…駕駛到那邊,我要請你然後去叫他。
原告:不是,那你為什麼可以開我車門,長官。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呢。
員警:沒有、我們可以、我們怕你、怕你有危險。
原告: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
員警:那我怕…好沒關係,我們叫支援,你要怎樣?原告:不是,你為什麼要開我車門呢。
員警:沒有啦,他喝醉了啦。
原告:不是,你為什麼要開我車門呢。
員警:我怕你有問題為什麼不能開?原告:你為什麼可以開我車門呢?員警:那沒關係啊,我們法院講啊。
原告:你有搜索票嗎 ?員警:如果你死在裡面呢? 如果你死在裡面呢?我們、我們合理原告:你們有搜索票嗎 ?員警:我們怕你有問題。
原告:你們有搜索票嗎 ?員警:我沒有搜索你啊。
原告: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呢。
員警:我們沒有搜索你啊。
原告:你為什麼可以開我車門呢,長官。
員警:你要不要先下車。
原告:我為什麼要下車。
員警:好那沒關係,我叫支援。
原告:不是,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呢。
員警:這本來就是可以開車門啊。
員警:我怕你有問題,你車子違停在這裡,你…
2.勘驗標的:2024_0825_050646_002.MOV,影片開始時間 2024/08/25 05:06:45《影片時間05:06:45至05:07:32》勘驗內容:(以下稱勘驗內容2)員警:你…原告: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呢?員警:你有問題你去問法官啦。
員警:對啊、我是怕你有問題,你剛有不是下去拜拜。我要叫醒
他(指原告)然後去叫你(指原告女性友人),他叫不醒,然後我一直摳。
原告:那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呢。
員警:你有問題可以直接去跟法官講。
原告:不是不是,你不要這樣子,你怎麼可以開我車門?你憑甚
麼開我車門?長官?員警:沒有、他喝醉了啦。
員警:對啊原告:不是喝不喝醉,我在車上睡覺,你憑甚麼開我車門呢?員警:什麼憑什麼開你車門?原告:你憑甚麼說我喝醉了?員警:沒有阿。
員警:我們現在要測酒測啊,現在直接測啊。
原告:你憑甚麼說我喝醉了?員警:你現在直接測酒測嘛。
原告:你憑什麼開我車門。
員警:我原因已經跟你講了,因為你女方…女伴去外面,然後我要請他 (指原告)過去叫你(指原告女性友人)。對。
原告:來、長官,你為什麼開我車門。
依上開勘驗內容1前段之內容可知,系爭車輛停放在設置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標線位置,足認系爭車輛確有紅線停車之違規情形,員警因系爭車輛交通違規進行攔查過程中,員警因聞到原告有酒味欲對原告進行酒測,並告知拒測罰鍰18萬,惟原告僅一再爭執未駕車及員警開車門之事,並未表示願意進行酒測;另依勘驗內容2之內容亦可知,經員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惟原告亦再度爭執員警開車門及自己是否喝醉之事,惟仍未表示願意進行酒測;再依原告所提採證光碟錄影譯文,原告經員警3次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車輛移置保管,道路安全講習等法律效果後,原告仍僅一再爭執沒有酒駕為何要進行酒測等語(見本院卷第68-70頁),綜上堪認原告確實有拒絕酒測之情無誤,原處分據以裁罰,當無違誤。
㈣本件原告雖執前揭情詞為主張,惟查:
⑴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前揭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授權警員實施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即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予攔停門檻,自得將車輛攔停,依法攔停後,倘又發現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散酒氣等情況),即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實施酒測標準,自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違(參照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交上字第268號判決意旨)。
⑵員警對原告所為個別攔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
依勘驗內容1前段之內容可知,舉發機關員警系爭車輛引擎發動違規停放在系爭地點,因系爭車輛之違規停放,對於來往於該處車輛之交通安全與秩序已有顯著之影響,依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之情,故員警自得依法攔查原告,又員警欲攔查原告時,因車燈有亮起,經員警於車外呼喚原告並無反應,員警因懷疑有危害發生,始打開系爭車輛車門查看原告之情形,員警見系爭車輛引擎發動,持續以口頭呼喚駕駛座之原告,原告仍閉眼無反應,直至員警拍打原告肩膀後,原告始醒來,員警進而察覺原告有散發酒味之情事,故合理懷疑原告有服用酒類後駕駛車輛易生危害之情事,綜上足認員警對原告有飲酒駕車之可能,已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合理懷疑程度,具有正當理由,警員自得依同條項第3款對原告實施酒測之程序。且依證人謝宗恩到庭證稱:「……我在外面拍車窗都叫不醒駕駛即原告,所以我才會開車門,開車門前我有先開啟密錄器,後面就如同密錄器畫面所示,一打開車門就是酒味很濃,車子的引擎也發動中。」、「就拍打車窗的部份沒有錄到,是決定要開車門的時候,才打開密錄器。」、「因為我在車門外已經叫駕駛都叫不醒,所以我不知道駕駛是睡著,怕他有危險,才開啟車門,如同密錄器裡面駕駛是整個昏睡,我不知道他是暈倒還是如何。」、「因為原告是坐在駕駛座,車子也發動,等於原告一醒來就可以駕車離開,車子也直接停在廟的出入口,所以感覺蠻危險。」(見本院卷第507-510頁),顯見員警係因攔查原告時,經拍打系爭車輛車窗原告並未回應,員警始打開系爭車輛車門叫醒原告,並因系爭車輛引擎仍發動中故要求原告下車,顯見警方打開系爭車輛車門之舉,係因呼喚原告無回應之異常情事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發生,自未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前段所賦予之權力,是本件員警非毫無理由任意攔查原告並實施酒測,且酒測之攔查程序並無不法,原告主張並無易生危害之情及警察執法過程不正當云云,委無足採。
⑶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舉發,已踐行合法程序:
依勘驗內容1、2之內容可認員警因見原告有散發酒味,經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表示有飲酒,員警即表示會提供水給原告漱口後進行酒測,惟原告僅一再爭執未喝醉及員警開車門之事而迴避員警要求進行酒測;又原告拒絕酒測之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並經員警重複詢問原告三次是否願意酒測,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惟原告仍一再爭執未喝醉及以員警開車門之事而為迴避,此亦有採證錄影譯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9-81頁),足認本件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係全程連續錄影,且已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符合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當認員警已踐行實施酒測之合法程序,原告所稱舉發機關警察執法過程不正當等語,應無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示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事實,並以原處分對原告為上揭裁罰,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為914元,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1214元(300元+914元=1214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瑞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證 人日旅費 914元合 計 1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