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巡交字第59號原 告 羅文忠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桃交裁罰字第58-D29C6047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月1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29C6047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嗣經被告重新審查後,刪除主文二、易處處分之記載,於114年3月12日重新開立第58-D29C6047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然原處分並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本院仍就原處分為程序標的續行審理,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13年9月18日18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在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2段與環中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因與訴外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之左後視鏡發生碰撞後,未依規定處置,駛離現場而逃逸。嗣經訴外人報警處理,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遂於113年9月24日填製掌電字第D29C6047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審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規定,於114年3月12日開立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我那天進入停車場停車後,就接到員警來電說我撞到人家的
車後視鏡,17噸大貨車撞到後視鏡會沒感覺。我沒喝酒又有保險可以賠錢,原處分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過重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㈠依舉發單位提供之影像畫面,原告與B車擦撞,致該車左方後
照鏡折損,且發出刺耳的摩擦聲及碰撞聲,應難認原告有不知悉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故原告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無違誤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2.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係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制定,為執行母法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定,且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自得予以適用。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97頁)、原處分(本院卷第91頁)、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56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二-2(本院卷第57至60頁)、原告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本院卷第63至6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院卷第70頁)、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99頁)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裁處亦合法:
1.經本院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B車行車紀錄器畫面結果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122至123頁、第127至137頁),可知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右轉彎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與B車發生擦撞而肇事,又原告於肇事後逕自離開現場,未為任何處置。參諸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知悉在右轉前,係與右側之B車並排行駛等語(本院卷第124頁),衡諸常情,原告為營業大貨車之職業駕駛,自係知悉系爭車輛之車體龐大且有視線死角,而當時係夜間雨天,視線較差,故其在超越並排行駛之B車以右斜切之方式進行右轉時,應會透過後照鏡確認或提高注意其轉彎是否順利。佐以右轉過程中兩車因擦撞而產生尖銳之摩擦聲響、B車晃動,且B車左側後照鏡亦因撞擊而呈反折狀態(本院卷第82頁),可見碰撞之力道非微,以原告當時行車路徑及駕駛經驗,應無可能就本件肇事渾然不覺,堪認原告知悉其有肇事,卻逕離開現場,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行為該當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之違規,其主張不知悉有肇事云云,洵非可採。
2.審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已考量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之各種行為類型與情節輕重,分別就「未依規定處置」部分定有1,000元至1,300元之罰鍰,而就情節較為嚴重之逃逸部分雖均處3,000元之罰鍰,但仍依情節決定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實已綜合考量該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不同行為類型,斟酌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或所生影響而給予對應之處罰,故裁罰基準表就有關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亦未違反比例原則,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3.從而,原告該當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之違規,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符合法律規定,且無裁量瑕疵,應屬適法。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⑴檔案名稱: (112)環中路、中山路二段_1_6(廣)_全景(中山路二段往環中路)_00000000000000.mp4 ⑵影片時間: 2024年9月18日 18:54:35至 18:55:05 此為中山路2段往環中路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時間為夜晚,天氣為雨天,路面潮濕,畫面中原告之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減速並開啟右轉方向燈(18:54:42,見附件圖片1),與於外側車道之銀白色小客車係同方向併排行駛(下稱B車) ,系爭車輛隨後靠右欲右轉(18:54:50,見附件圖片2),此時B 車前行亦欲右轉(18:54:52,見附件圖片3),系爭車輛與B 車即同時併排右轉(18:54:52至18:54:54,見附件圖片4),後於系爭車輛持續右轉彎,車頭已駛進轉彎處時,見B車剎車暫停於原地,且車身有些微搖晃(18:54:55至18:54:57,見附件圖片5),B車仍停留於原地,系爭車輛則駛離現場。 本院卷第122頁、第127至131頁 2. ⑴檔案名稱: (112)環中路、中山路二段_2_6(廣)_全景(環中路往中山路二段)_00000000000000.mp4 ⑵影片時間: 2024年9月18日 18:54:35至 18:55:05 此為與上影片同地點之對向中山路2段往環中路路口監視器影像。系爭車輛與行駛於外側車道之B車併排出現於畫面中(18:54:32,見附件圖片6),系爭車輛開啟右轉方向燈並前行欲右轉(18:54:33至18:54:45,見附件圖片7),B車前行一小段後停等於原地,系爭車輛開始右轉(18:54:48至18:54:50),B車於系爭車輛持續右轉中亦欲右轉向右前方行駛(18:54:51至18:54:55,見附件圖片8),後見B車突然停下,系爭車輛則持續右轉彎(18:54:56至18:54:58,見附件圖片9),B車仍停留於原地,系爭車輛則駛離現場(18:54:59至18:55:00,見附件圖片10至11)。 本院卷第122至123頁、第131至137頁 3. ⑴檔案名稱: 0000000觀音區中山路二段與環中路口 000-0000號.mp4 ⑵影片時間: 2024年9月18日 19:58:10至 19:58:55 此為B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當時天氣為雨天,路上照明充足。B車行駛於外側車道,後與左側之系爭車輛並排行駛,系爭車輛並開啟右轉方向燈(19:58:14至19:58:35),B車因前方車流而暫停於原地,系爭車輛於此時右轉彎,系爭車輛右轉彎時,係以右斜切之角度行進(18:58:39,見附件圖片12) ,此時聽見B 車駕駛驚呼(18:58:40) ,並往右前方行駛以閃避非常接近之系爭車輛(18:58:41至18:58:45) ,此時可聽見「嘰──」之金屬聲,而兩車發生碰撞時,系爭車輛之駕駛倘透過其右後視鏡即可見與B 車碰撞情景。又系爭車輛轉彎過程中,因車體龐大、轉彎後之巷弄狹窄,該巷弄內之對向車輛立即駛離閃避系爭車輛(18:58:46至18:58:47) ,而後系爭車輛駛離現場。 本院卷第123頁、第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