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5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 表 人 周廣宜訴訟代理人 林易尚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狀僅有周廣宜蓋用其個人印章印文,聲請人係以機關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蓋有聲請人(即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機關關防及由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狀。
二、聲請人所提聲明承受訴訟狀,應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及由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三、聲請人如欲委任林易尚為代理人,亦應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及由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