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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行執字第 1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代 表 人 匡奕平訴訟代理人 于昌舜

涂采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53,738元,應徵收執行費用43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訴訟判決及其與相對人於105年2月16日簽立之(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不適服志願士兵現役賠償切結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聲請人尚應提出該判決及切結書正本,俾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