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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行執字第 1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行執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 表 人 周廣宜訴訟代理人 林易尚(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7,859元,應徵收執行費用54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聲請狀僅有周廣宜蓋用其個人私章印文,聲請人係以機關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蓋有聲請人(即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機關關防及由其代表人(即旅長周廣宜)簽名或蓋私章之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狀。

三、如欲委任林易尚為代理人,應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大印)及由代表人簽名或蓋印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