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45號聲 請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代 表 人 梁世暉訴訟代理人 陳榮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查聲請人本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所檢附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其上所載之「債權人」均為「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而非本件聲請人,請補正蓋有上開債權人機關關防及由其代表人簽名或蓋印私章之聲請狀、委任狀到院。
二、另就有關軍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依民國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軍權法)相關規定,應以勤務法庭為管轄法院,是就軍權法施行後始繫屬之軍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如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將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