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行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慎謨 寄同上代 理 人 王耀德 寄同上
黃振榮 寄同上劉光祺 寄同上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10,697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納執行費886元【計算式:110,697元×0.008=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817元) 利息 9萬817元 109年12月22日 114年5月8日 (4+138/365) 5% 1萬9,880.21元 1萬9,880.21元 合計 11萬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