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行執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海軍一三一艦隊代 表 人 劉勝山代 理 人 劉芳廷
張伯鈺陳美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海陽、阮天慈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436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