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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行執字第 9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行執字第9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呂坤修代 理 人 蔡明樹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819,994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納執行費6,560元【計算式:819,994元×0.008=6,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扣除已繳納之6,117元,尚應補繳443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6萬532元) 利息 76萬532元 113年1月5日 114年6月18日 (1+165/365) 5% 5萬5,216.71元 5萬5,216.71元 項目2(請求金額4,100元) 利息 4,1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6月18日 (170/365) 5% 95.48元 95.48元 合計 81萬9,944元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