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監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監簡字第28號原 告 鄭諺鍠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105條規定具體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經本院以115年6月17日115年度監簡字第2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並未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訴訟標的(本院卷第35至37頁),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