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監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呂○○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撤銷假釋事件(115年度監簡字第14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請確認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原處分(原處分機關、作成日期、字號),並提出該處分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