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