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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監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附卷可證,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規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