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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稅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稅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文芬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李雅晶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楊文芬起訴時,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代表人原為樓美鐘,嗣於本院宣判後,繫屬上級審前,變更為李雅晶。茲因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林靖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