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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稅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 告 萬偉強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連文娟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14年6月25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40969611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3日送達原告同居人,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起訴狀、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43、47、49至55頁)在卷可查。是以,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