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16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佩瑾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115年度簡字第1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謝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