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簡字第173號原 告 盧孝賢被 告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代 表 人 鍾喜文上列當事人間獎勵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