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28號上 訴 人 臧遇汶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上列上訴人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4日115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