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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297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297號115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原 告 吳雯玲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代 表 人 張鶴瓊訴訟代理人 張永憲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府法訴字第115004343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

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書面告誡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核其屬前揭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㈡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行

政訴訟法第236條,據此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即第218條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無正當理由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被告遂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民國114年12月16日山警分偵字第1140055189號告誡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告誡。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桃園市政府以115年4月15日府法訴字第1150043436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於112年12月22日經交友軟體「緣圈」結識一位暱稱為「Win」之網友,後因交談甚歡因此改以LINE通訊軟體交談,該網友自稱其名為「林志偉」,並自稱其為律師,在外商公司擔任法務,曾於國外工作多年,因深受美國總公司信任才將其派駐回台灣工作,因為我們幾乎每日聊天,「林志偉」又對原告噓寒問暖,聊天過程互表愛意,分享生活,更有以電話或視訊方式進行聊天,「林志偉」也曾經於對話中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證實自己未婚,且「林志偉」多金、幽默、溫柔,「林志偉」甚至還在114年的七夕情人節贈送原告情人節禮物,後來我們成為情侶關係。交往過程中,「林志偉」向原告表示其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錢 ,因其遭人陷害而導致其帳戶遭到凍結,無法直接匯款到其帳號,因此需要原告將款項匯款到其朋友之帳戶,原告深信不疑,而陸續將款項匯到「林志偉」指定的帳戶之中。嗣於113年9月間,「林志偉」向原告表示,其友人曾經向他借錢欠他很多錢,現在要還款,希望可以將款項匯到原告名下 ,再由原告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即 USDT)」並轉帳至其虛擬貨幣錢包交付其友人還款之款項,「林志偉」並一步一步的教導原告如何購買泰達幣,但原告從未提供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供「林志偉」使用。綜上,本件原告基於信賴關係單純提供帳號予男友「林志偉」,又「林志偉」以感情詐欺方式要求原告提供帳號,應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之情形,且原告僅係提供帳號,並未提供密碼或提款卡等,並未使該帳號脫離原告之控制,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本文之構成要件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被告答辯要旨:原告於114年12月16日接受警詢調查,警方即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等規定,本於職權對於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並為證據調查。本案經查:⒈原告無正當理由提供渠系爭帳戶帳號予不詳之人使用,並聽從對方指示將匯款轉至虛擬貨幣轉出。⒉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解決人頭帳戶案件法律適用困境」、「重塑人頭帳戶案件之可罰性基礎」、「有效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若原告僅稱僅有提供自身帳號,即可規避告誡處分,使原告有機會再犯相同錯誤,顯與立法宗旨有違,再者本案無具體事實足堪認符合親友間信賴關係。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的判斷:㈠如事實概要欄記載之事實,除後述爭執事項外,餘未據兩造

爭執,並有原處分(本院卷35-36)、訴願決定書(本院卷26-33)等附卷可證,堪信為真。

㈡原告將系爭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是否該當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⒈應適用的法令及說明:

⑴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任何人不

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⑵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

5條之2,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嗣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將條次變更為同法第22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增訂之立法理由第2、3項載明:「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1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是以,如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有預見而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從事犯罪行為,屬於刑法幫助犯的概念範圍,自不待言。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之設,即在填補刑事幫助犯處罰之不足,使一切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的行為都受到告誡行政罰之涵蓋,以防止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故依該條之規定,行為人並不需要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如詐欺或洗錢等)有預見可能性;只要故意或過失將自己帳戶直接或間接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且依法或一般合理之通念,屬於無正當理由,即符合本條第1項規定。所謂「提供」,並不以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直接交予他人、脫離本人掌握為限;縱使帳戶仍由本人使用、有本人金流,但行為人卻不斷依照他人指示來滿足他人需要,達到他人利用本人帳戶、帳號的效果,仍屬於實際上本人欠缺帳戶控制權,間接提供帳戶、帳號供他人使用,導致違反上開規定。⒉查,原告主張於112年12月22日經交友軟體結識暱稱「Win」

之網友,並於LINE通訊軟體交談,該網友自稱其名為「林志偉」,並表其為律師,在外商公司擔任法務,曾於國外工作多年,因深受美國總公司信任才將其派駐回台灣工作,因為我們幾乎每日聊天,「林志偉」又對原告噓寒問暖,聊天過程互表愛意,分享生活,更有以電話或視訊方式進行聊天,「林志偉」也曾經於對話中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證實自己未婚,且表現出多金、幽默、溫柔,後來成為情侶關係,再向原告表示其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錢,因其遭人陷害而導致其帳戶遭到凍結,無法直接匯款到其帳號,因此需要原告將款項匯款到其朋友之帳戶,原告深信不疑,而陸續將款項匯到「林志偉」指定的帳戶之中。嗣於113年9月間,「林志偉」向原告表示,其友人曾經向他借錢欠他很多錢,現在要還款,將款項匯到原告系爭帳戶名下,再由原告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即 USDT)」並轉帳至其虛擬貨幣錢包交付其友人還款之款項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LINE聊天內容及記錄可佐,應堪屬實。是暱稱「Win」即「林志偉」處心積慮自112年12月25日起,自動適度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工作動態、交友狀況,真誠傾聽對方,並與原告相處保持適當距離即線上及視訊交往,給予原告信任與安全感,花了約8個月時間,方取得原告之認可成為情侶關係,且在過程中,營造出其銀行帳戶遭凍結而向原告借款,並返還部分款項,進一步加深原告之信任,最後,在原告對其表現出愛意時(即113年8月30日,附表編號18),再以友人還款及銀行帳戶仍遭凍結為由,將款項匯至原告提供之系爭帳戶,再轉成泰達幣予「林志偉」指定之電子錢包。值此,原告係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才將系爭銀行帳戶帳號提供予「林志偉」,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而交付、提供系爭帳戶帳號。是原處分認定原告無正當理由將其所有系爭銀行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自有違誤。

㈢綜上所述,原告係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而交付、提供系爭帳戶帳號予其男友即「林志偉」,業如前述,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違規,被告作成原處分,尚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即有不合。是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季吟附表: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要旨 完整對話出處 1 112年12月22日21時31分至23時52分 主要閒聊工作、旅遊、購屋等。Win在對話中表示其23歲出國工作,30歲回台擔任行政法務,並購置2,500萬元之新北市○○區○○街00號之120坪房屋,營造出Win有自海外回國工作且多金之形象。 本院卷37-39 2 112年12月24日0時5分至1時53分、10時29分至22時44分 主要閒聊生活、同學圈、家庭成員等。Win藉以勸導及關心原告如何與家人相處,並在話中表示「只是多瞭解妳也比較好走進好的心」等,營造出關心、曖昧關係。 本院卷39-45 3 112年12月25日6時53分至22時30分 主要閒聊生活、朋友關係,Win趁機在話中表示「我也想跟妳發展成情侶關係呀,但是也要我們兩個深入交流才有感覺呀,不是嗎」,因原告在話中表示曾在國中被同學霸凌,不知如何與異性相處,Win藉以開導,原告亦表示「但我不知道怎麼踏出這步」、「只能讓你牽引我哦」,Win則表示「我們慢慢一起走」、「我就妳的領頭羊,不然妳沒有帶領妳的話永遠都是走不出來的」,原告則回「好」等,Win以此營造出關心,並帶領原告走入2人世界。 本院卷45-48 4 112年12月26日8時22分至23時1分 主要閒聊感冒、運動、工作,Win表示要工作,但「也不影響我跟妳一起交流談戀愛呀,不是嗎」,談到網友時,Win表示「之前的網友可以忘了啦」、「認識我們,就可以好好一起互相了解彼此感情跟認知」,原告則表示「我努力看看」,Win表示「我們可以一起互相努力,電話跟視訊也是讓我們一起共同培養的一個基礎」,原告表示「好~吧!」,…Win另表示「我依然在妳心裡一直陪著妳到老」,故Win以此建構成為情侶關係之話數。 本院卷48-51 5 112年12月27日7時43分至23時4分 主要閒聊就診、運動、飲食、噓寒問暖。 本院卷41-55 6 112年12月28日8時22分至23時4分 主要閒聊兩人如何培養感情,如原告表示「我感覺你對我不冷不熱」,Win表示「對妳有愛的」、「感覺靠我們兩個人一起培養的」、「只是我們要努力培養走進雙方心裡的距離才會讓我們感情變得美麗開心知道嗎」,原告表示「怎麼培養」、「我不懂」,Win表示「就像這樣一起培養」、「所以只有培養我們雙方感情的時候才能拉進我們彼此心裡的距離跟感情」、「愛情跟婚姻都是需要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理解的,無論是談戀愛還是婚姻的生活都是需要相互一起扶持經濟跟感情的,又不是單一的付出」。 本院卷55-58 7 112年12月29日8時10分至22時45分 主要閒聊,Win在對原告述說愛意,原告表示「在緣圈圈這麼久都沒出現一個人跟我聊天,你的出現就是意外啊」,Win表示「然後我們是真愛」,原告表示「你怎麼會喜歡上我呢」,原告表示「等你約」,Win表示「在約之前我希望我們在線上培養有感情我才會去見面的,畢竟沒有感情去見面感覺會很尷尬」,Win留手機門號給原告。 本院卷58-61 8 112年12月30日9時2分至23時59分 主要閒聊生活、尾牙、噓寒問暖。 本院卷61-64 9 112年12月31日0時0分至23時59分 主要閒聊生活及噓寒問暖,Win表示「有感情就在一起談戀愛呀」,原告表示「反正慢慢來不是」,Win表示「我們在一起八天了」、「八天的感情相當於我們在一起八年的感覺」。 本院卷64-68 10 113年1月1日0時0分至22時55分 主要閒聊生活及噓寒問暖,Win對原告表示愛意,如「早安我的女人」、「我要妳的愛」、「我只知道我對妳有愛就好了」,原告表示「有好感」。 本院卷68-72 11 113年1月8日8時5分至22時38分 主要閒聊生活及噓寒問暖,Win並提供其友人老婆銀行帳號,原告依Win指示匯款2萬元至該帳號(原告提出轉帳交易為佐,見本院卷79)。 本院卷81-83 12 113年3月28日0時22分至23時14分 主要閒聊生活、噓寒問暖及話中顯示Win為律師,另Win表示「反正薪水被拖到下個月發了也不知幾號發而已」、「下個月能用就好了」,原告表示「也沒有多少多於的錢可以借你」,Win表示「多少也沒有關係,能先週轉開就好了,至少買菜沒有問題就好了,哈哈」,Win表示「要不妳轉給我朋友吧,看妳要借我多少就轉多少,我跟我朋友說下…」,Win並提供其友人銀行帳號,原告依Win指示匯款3萬元至該帳號(原告提出轉帳交易為佐,見本院卷85)。 本院卷87-92 13 113年5月2日8時至22時40分 主要閒聊生活及噓寒問暖,原告表示「你老婆是誰啊」,Win表示「妳呀」,原告表示「不一定你有老婆了啊」,Win則在LIN中轉貼「林志偉」身分證之前、後面照以證明其無配偶。 本院卷73-77 14 113年5月3日8時2分至23時27分 主要閒聊生活及噓寒問暖,Win表示「先跟妳說晚安,在家愛妳」。 本院卷95-98 15 113年5月4日0時6分至23時54分 主要閒聊生活、工作及噓寒問暖。 本院卷98-100 16 113年5月5日0時23分至23時7分 主要閒聊生活、工作及噓寒問暖,另原告表示「談戀愛跟我想的都不一樣」,……,Win表示「還剩這一千」,原告表示「存摺還是沒辦法用啊」,Win表示「還在凍結著怎麼用嗎」,原告表示「我手上也沒有剩餘的只能用借的啊」、「反正被騙又不是第一次」,Win表示「我捨不得做那種事情我只會安心的照顧妳一輩子」,原告表示「怎麼給你剛借3萬元」,Win表示「還是上次的那個戶頭」,原告依Win指示匯款3萬元至該帳號(原告提出轉帳交易為佐,見本院卷93)。另原告亦表示其妹妹曾被男朋友騙借存摺去用,被凍結銀行帳號。 本院卷100-104 17 113年6月17日0時4分至23時13分 主要閒聊生活、工作及噓寒問暖,Win亦表愛意「我都夢到妳給我生了一對龍鳳胎」、「妳是我愛人耶」,Win又以帳戶凍結為由,向原告借得2萬5,000元(原告提出轉帳交易為佐,見本院卷105)。 本院卷107-111 18 113年8月30日6時33分至23時46分 原告向Win表示愛意「愛是分享,不是報備,不是彙報,也不是乾巴巴的打卡式回復,而是你遇到有趣的事情,第一個想到的人是我,我熱氣騰騰的分享,也能得到你真誠的回復,我每次把熱烈的生活,糟糕的心情分享給你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告訴你,我真的好想你。愛意的流失就是從分享欲減少開始的,當你什麼都願意跟我分享的時候,就是我最有安全感的時候」,Win表示「是」,Win以其泰國友人欠其款項,要原告提供帳戶,待原告收到錢後,再轉泰達幣給他,Win表示「我要跟人家換」,原告才表示「好像洗錢」,並表示「哈哈哈」,原告亦表示知道Win戶頭被凍結才如此操作。 本院卷113-114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