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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3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343號原 告 蘇軒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代 表 人 陳子偉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簡字第343號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