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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簡字第 7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簡字第7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元荷健康有限公司

附設新北市私立元蘭居家長照機構代 表 人 陳乙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115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補繳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抗告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另本件書狀狀頭誤載為刑事抗告狀,應併予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長期照顧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