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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38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續收字第3810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送達代收人 江爵宇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0○00 號訴訟代理人 林青樺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黎氏留LE THI LIEU(越南國籍)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115年5月28日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1、2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當事人欄與主文欄核有前開所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達泓附表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更正為如本裁定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欄。

附表2: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之「LE THI TU」更正為「LE THI LIEU」。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