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續收字第 7937 號宣示筆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范功盛PHAM CONG THINH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續收字第7937號續予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07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相對人續予收容。

事實及理由要領相對人即受收容人自民國115 年10月7 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續予收容。相對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 項得收容之事由,且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相對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人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相對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