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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再字第 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林育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本院115年度交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