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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再字第 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再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周嘉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115年度交再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