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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5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505號抗 告 人 周芳慶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8條規定甚明。

二、查原裁定於115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之母親簽收,本院卷第37頁),同年月31日確定。抗告人於同年9月1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