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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5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馬張志成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