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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宗成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哲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