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尚唯(原名:詹澄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115年度交字第1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