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80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杜青霖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7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80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林哲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