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3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高暄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115年度交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