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353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曨澤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鄧竹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潘韋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