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證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