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293號上 訴 人 林宥希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張耀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2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