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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20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202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峻源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1日115年度交字第202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核有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抗告狀未記載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二、抗告狀未由抗告人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