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2046號原 告 廖鴻育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115年度交字第204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1行、第2頁第1行所載「上訴期間」,應更正為「起訴期間」。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復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謝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