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2093號抗 告 人 翁慧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8月3日115年度交字第20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宏達裁判案由:交通裁決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