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3301號原 告 李枟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所為115年度交字第330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